券商全面风险管理再升级:强化首席风险官职能,加强子公司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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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界面新闻从业内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修订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了总体规范;同时,中证协起草了《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并于就规范修订稿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
《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可执行性和前瞻性原则。具体来看,《规范》修订稿对现行《规范》架构进行了梳理优化,完善了框架结构。
《规范》修订稿根据行业变化新增风险管理相关要求。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识别”要求,针对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增加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职责、金融数据安全等内容。
《指引》明确了市场风险管理总体原则。提出了市场风险管理应遵循全覆盖、有效性和匹配性原则:全覆盖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各业务单位存在的市场风险;有效性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管理流程能够有效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匹配性原则强调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实际、管理模式、风险偏好相匹配。
具体看来有如下几大看点: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二是,子公司风险管理方面,券商应当将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业务和风险对券商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构成重大影响的金融类子公司,以及公司根据子公司业务风险情况认为需要纳入的其他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四是,券商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理:重点关注境外监管制度及市场规则差异、境外市场波动特征、业务复杂程度、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国别风险等境外风险因素;确保券商、境外子公司承受的境外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并与境外业务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
五是,证券公司应加大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积极推动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通过引入新技术提升风险数据的质量、风险监测的时效性和风险预警的及时性。
六是,券商应当坚守业务本源、稳慎开展业务创新,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
七是,券商应构建和完善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等表外业务、场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充分识别表外业务、场外业务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及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对底层资产、资金流向、杠杆水平的穿透式风险把控,并关注业务风险外溢和系统风险传染等。
八是,券商应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监测机制,明确风险监测的职责分工、监测频率及具体流程。其中要求市场风险监测的频率不低于每日,对于风险变化时效性较高的业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逐步实现更高频率的市场风险监测。
中证协指出,证券行业市场风险管理尚缺少统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规范,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行业指引,对于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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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松琳